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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积分落户代理公司“走捷径”行不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发布时间:2023-09-08 11:09:04 阅读量:

北京积分落户制度是为了北京的城市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在增强北京城市发展活力的同时,也能够帮助很多在北京工作的朋友通过积分落户的方式来获得北京户口,但是有一些北京积分落户代理公司通过一些“走捷径”的方式让申请者获得户口,这样行不行呢?答案当然是不行的,这不,近期就有这么一起案例,下文来跟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北京积分落户代理公司“走捷径”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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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孙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没有北京户口,多年来一直为积分落户而发愁。某天,一家北京积分落户代理公司的张某找到孙某,称乙公司在区里竞赛获了三等奖,可将奖项转让给孙某,以助孙某在积分落户中加3分,但孙某要支付张某10万元。双方一拍即合。于是双方以甲公司和乙公司名义签订《顾问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孙某提供北京积分落户咨询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帮助孙某获得“北京某大赛三等奖联合创始人身份并实现在2022年度北京积分落户中加3分”等各类相关咨询服务。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先支付5万元,积分落户办成后再支付5万元。2022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万元,并附言“支付服务费”。

后因审核未通过,孙某未能实现积分落户,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乙公司返还5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顾问咨询服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获得落户积分并最终实现落户,双方的行为扰乱了人才引进积分落户的公共秩序,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双方签订案涉协议无效,乙公司取得款项应予返还,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5万元。关于利息一项,甲公司在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上亦存在过错,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官提示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自然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实践中,不少企业会提供协助办理积分落户的相关服务。应当提起注意的是,竞赛奖项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积分落户申请人若通过“买卖竞赛奖项”的方式获得落户积分,将扰乱国家推行积分落户制度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民法典中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官提醒,积分落户申请人应通过正当行为和正规渠道提升积分,避免“走捷径”导致竹篮打水一场空。

四、北京积分落户创新创业加分

>>>北京积分落户指标(五)创新创业积分标准介绍及解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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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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