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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积分落户分值表2021 获得荣誉表彰有加分

来源:北京积分落户网 发布时间:2021-11-11 11:15:11 阅读量:

  【导读】首都一直以来都是各界精英人士的追梦之地,如何在首都北京落户?该如何计算北京落户积分分值,有哪些情况可以加分,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一、年龄指标积分标准
序号 年龄 指标分值
1 45周岁以内 20
2 45周岁-46周岁 16
3 46周岁-47周岁 12
4 47周岁-48周岁 8
5 48周岁-49周岁 4
6 49周岁以上 0

二、教育背景指标积分标准
学历 学位 积分 按照赋分规则扣除社保实际缴纳及相应居住年限
(居住年限按每年0.5分计)
大学专科(含高职) —— 10.5 自毕业时间起前3年
大学本科 —— 10.5 自毕业时间起前3年
—— 学士 10.5 自毕业时间起前3年
大学本科 学士 15 自毕业时间起前4年
硕士研究生 —— 15 自毕业时间起前4年
—— 硕士 15 自毕业时间起前4年
硕士研究生 硕士 26 自毕业时间起前3年
博士研究生 —— 26 自毕业时间起前3年
—— 博士 26 自毕业时间起前3年
博士研究生 博士 37 自毕业时间起前3年

三、其它指标积分标准
序号 其它指标 指标分值 备注
1 合法稳定就业 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2 合法稳定住所 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3 职住区域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 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4 纳税指标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近5年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减12分。

四、北京市荣誉表彰指标积分标准
序号 荣誉表彰称号 荣誉表彰名称 命名表彰机构 分值 备注
1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全-国劳动模范   20分  
2 北京市劳动模范
3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受同级劳模待遇的先进典型
4 全国道德模范 全国助人为乐模范 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部委组织开展的全国性评选表彰活动,由中央文明委命名表彰 20分 其中第一至第三届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名义命名表彰
5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
6 全国诚实守信模范
7 全国敬业奉献模范
8 全国孝老爱亲模范
9 首都道德模范 首都道德模范 首都文明委 20分 第一届名称为:首都十大公德人物;第二届名称为:首都十大道德模范
10 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 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或单独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20分  
11 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 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 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确认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 20分 2000年8月1日前由首都文明委评选表彰,名称为: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首都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首都见义勇为好卫士、首都见义勇为好卫士积极分子

五、创新创业指标积分标准
1、在科技、文化领域获得国家或本市市级奖项
科技领域
序号 奖项名称 可以积分人员 奖项
分值
备注
1 国家自然科学奖 一等奖 所有完成人 12分  
二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12分  
重要完成人(第4-5完成人) 10分  
2 国家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 所有完成人 12分  
二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12分  
重要完成人(第4-6完成人) 10分  
3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特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15完成人) 12分  
重要完成人(第16-30完成人) 11分  
其他完成人(第31-50完成人) 10分  
一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5完成人) 12分  
重要完成人(第6-10完成人) 11分  
其他完成人(第11-15完成人) 10分  
二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10分  
重要完成人(第4-6完成人) 9分  
其他完成人(第7-10完成人) 8分  
4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 获奖者 6分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 获奖者 6分  
重大创新奖 核心完成人(第1-6完成人) 6分  
重要完成人(第7-20完成人) 5分  
特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12完成人) 6分  
重要完成人(第13-30完成人) 5分  
一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6完成人) 6分  
重要完成人(第7-15完成人) 5分  
二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4完成人) 6分  
重要完成人(第5-10完成人) 5分  
三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5分  
重要完成人(第4-6完成人) 4分  
文化领域
序号 奖项名称 可以积分人员 奖项
分值
备注
5 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电影、电视剧、戏剧 编剧、导演、主演 12分 通过本市或在京中央单位申报并获奖的作品,相关主创人员可获得加分。
广播剧 编剧、导演、演播者
歌曲 作词、作曲、演唱
图书 作者、责任编辑
6 中国新闻类国家大奖 中国新闻奖 特别奖、一等奖 获奖人员 12分 通过本市或在京中央新闻单位申报,并荣获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的获奖人员,可获得加分。
二等奖 9分
三等奖 6分
长江韬奋奖 获奖人员 12分
7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特等奖、一等奖 获奖人员 6分  
二等奖 4分
8 北京市文学艺术奖 电影、电视剧、戏剧 编剧、导演、主演 6分  
动画片 编剧、导演
广播剧 编剧、导演、演播者
音乐 作词、作曲、演唱
文学 作者、责任编辑
其他艺术类 美术、书法、摄影 作者 6分  
民间文艺 作者(表演类民间艺术:主演)
舞蹈、曲艺、杂技 编导、主演
9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 获奖人员 6分  
10 北京新闻奖 一等奖 获奖人员 6分  
二等奖 4分
三等奖 2分
2、在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本市市级奖项
序号 奖项名称 获奖
时间
可以积分人员 奖项
分值
备注
1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工商联指导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 一等奖 2012年起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获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核心团队成员,且申报前一个自然年度个人所得税实缴额达3.5万元(含)以上 12分 申请人及所在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PDF格式):
参赛项目获奖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花名册和核心团队人员花名册(法人如发生变更,需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材料)。
二等奖 9分
三等奖 6分
2 市科委指导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地区总决赛暨中国∙北京创新创业大赛(季)总决赛和行业决赛 一等奖 2015年起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获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核心团队成员,且申报前一个自然年度个人所得税实缴额达3.5万元(含)以上 6分
二等奖 4分
三等奖 2分
3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以国家队名义参加的由世界技能组织举办的世界技能大赛 2011年起 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奖牌的选手 12分  
4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1名 2011年起 获得决赛前10名的选手 12分  
第2-3名 10分
第4-5名 8分
第6-7名 6分  
第8-10名 4分  
5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全市性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1名 2011年起 获得决赛前10名的选手 6分  
第2-3名 4分
第4-5名 3分
第6-7名 2分
第8-10名 1分
6 北京文化创意大赛(原“北京市文化创意创新创业大赛”) 一等奖   获得北京文化创意大赛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的企业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 6分  
二等奖 4分
三等奖 3分
单项奖 2分
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主办的“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决赛(主体赛) 一等奖 2020年起 获奖项目第一创始人 12分 1.获奖项目第一创始人(唯一)需与参赛时填报的项目第一创始人一致。
2.获奖项目所属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等奖 9分
三等奖 6分
8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单位主办的“创业北京”创业创新大赛 一等奖 2020年起 获奖项目第一创始人 6分
二等奖 4分
三等奖 2分
3、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持股
序号 企业或机构(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积分条件 对应指标选项满足条件 分值 备注
1 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文〔2016〕32号)要求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近3年累计获得经备案的投资机构投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个自然年度,且当年持股比例不低于10%。 申请人所在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4000万元(含)以上股权类现金融资 6分 (一)申请人及所在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PDF格式):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企业信用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拟申请积分落户的就业人持股信息等,加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
3.企业近3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入股协议/增资协议、审计报告、投资资金银行进账单、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公告等复印件。银行进账单需标注以“入资款”“投资款”入账,需明确标注出资金额和出资、实缴时间,审计报告需附实收资本明细的财务报表附注;
4.投资机构取得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备案通知,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复印件;   
5.期间企业类型发生变更的,按照不同时间段分段提交材料。
(二)申请人在多企业同时持股,加分不累计。
申请人所在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2000万元(含)~4000万元股权类现金融资 4分
申请人所在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500万元(含)~2000万元股权类现金融资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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