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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须知

来源:北京积分落户网 发布时间:2022-10-18 15:52:58 阅读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首都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充分发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政策的引才效能,有效服务保障各类优秀人才在昌平创新创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京组通[2019]9号)规定,特制定丰台区工作居住证办理须知。
  
丰台区工作居住证办理

  办理条件

  (一) 用人单位

  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相关业务的用人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丰台区产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禁止和限制的产业范围;

  2.注册成立满1年,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及以上;

  3.税务登记地在丰台区,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4.近一年纳税不低于10万元、近三年累计纳税不低于30万元或近三年每个自然年度合法用工人数不少于30人。

  (二) 申请人

  符合办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已与其建立6个月及以上合法劳动关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聘用人员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1.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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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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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的获奖人;

  4.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倍的人员;

  5.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倍的人员;

  6.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其他专利授权或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7.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500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

  8.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3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

  符合第1、2项条件的人员应税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2倍。

  注:1.未公布新的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前,参照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2.申请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近6个月或近12个月的月均应税收入需达到标准,标准的判定以主管部门审核并受理当日为准。

  (三) 特别说明

  1.申报材料中系统截屏可直接上传原件(原件需为彩色扫描版或彩色照片);

  2.按照材料清单上传系统附件,附件名称里没有具体名称的材料统一上传到系统其他材料中,材料清单里没有的材料无需上传(如政审表、档案同意接收函等);

  3.带有有效期限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租房合同、身份证等),提供时一般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三个月以上;

  4.公安部门明确规定:“通过截屏、拍照等方法展示的电子居住证(卡)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由本人到本市任意公安户籍派出所,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公安户籍派出所现场提供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

  5.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个税扣缴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需要一致;

  6.系统中紧急联系人处填写单位负责人电话;

  7.单位诚信声明:需要单位登录工作居住证系统,在附件管理中下载模板,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手签字;

  个人诚信声明:需要个人登录工作居住证系统,在附件管理中下载模板,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8. 目前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限为3年,续签时限为系统中显示的证件失效日期前60日,经办人需登录单位系统为持证人申请证件续签,请持证人及经办人关注证件有效期,尽早办理续签业务,避免证件失效;证件有效期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单位需与持证人工作居住证系统关联单位相一致;

  9.持证人离职,原用人单位应在持证人离职之日起60日内在系统中与该员工解除关联(离职日期以离职证明记载或劳动合同期满当日为准,并与社保缴费记录相一致)。解除关联后,证件处于挂起状态,此期间证件是否影响使用,请咨询各用证部门。新用人单位应符合丰台区工作居住证办理权限条件,并在持证人证件有效期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经主管部门核准后,证件恢复正常状态。

  办理程序

  办证数量申请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本单位管理制度及年度办理计划,区人力社保局汇总情况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形成配置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同意。对需求较大的重点支持单位,可于每季度末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追加申请,区人力社保局汇总情况后,形成配置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后,将分配情况通报用人单位并做好办理计划。用人单位不提交新增需求计划和内部管理机制的,原则上当年不予新办证件。具体申报办证数量时间与注意事项请关注丰台人社微信公众号通知。

  (一) 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丰体时代大厦A座三层(现已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咨询电话:83326613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工作邮箱:ftgfzxrcfwk@mail.bjft.gov.cn

  (二) 办理流程

  1.办理工作居住证相关业务,采取全程网办形式,用人单位、申请人登录北京人才工作网(http://www.bjrcgz.gov.cn/)进入人才业务办理平台填报单位及申请人相关信息、上传附件,单位新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首先通过申请获得办证数量。

  2.业务审核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居住证审批进度,系统将实时更新,办理完成后请申请人在个人系统中自行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

  申报材料清单

  (一) 单位开通办理权限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

  2.诚信声明(加盖单位盖公章、法人或负责人手签字);

  3.单位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资质相关证书需上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5.以单位近一年纳税不低于10万元或近三年累计纳税不低于30万申请的:提供单位近一年或近三年纳税证明:《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告知书的提供结果日期需为近两个月内、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各类附加费及保障金不纳入计算)可在线下载;

  6.以单位近一年纳税低于10万元或近三年累计纳税低于30万,以近三年每个自然年度合法用工人数不少于30人申请的:提供单位近一年或近三年纳税证明:《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告知书的提供结果日期需为近两个月内、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可在线下载;近三年每年30人以上员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加盖单位公章);

  7.若法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不到实缴资本信息,需提供法人企业近一年验资报告。

  (二) 工作居住证新办

  1. 常规材料(所有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均需提供)

  1)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为彩色扫描版或彩色照片);

  2) 诚信声明(需申请人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3) 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

  4) 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

  如申请人未取得《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a) 居住亲友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和双方身份证原件;

  b) 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原件;

  c) 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原件,以及3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以及3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

  d) 在中介租住出租房屋的:提供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以及3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

  e) 个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f) 居住单位提供房屋的:产权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非单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5) 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合同到期3个月以内需先进行合同续签手续,符合申请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除外);

  6) 申请人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申请随往,需提供:

  a) 一方结婚证书原件;

  b)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c) 子女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

  d) 若申请人离异,子女抚养权归申请人一方的需出具:离婚证、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e) 随往子女系未婚生育的,提供子女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证明其与申请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

  2. 按申请条件需提供材料(仅需提供其中一项即可)

  1) 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需提供:

  a) 学位证书原件;

  b)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书面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国外学历学位的需要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系统中自动比对有效则无需提供);

  c) 近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在线下载。如近半年月均收入不足办理标准,需提供近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如近两年不在北京工作,需提供两年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d) 单位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在代扣代缴项目栏的查询统计功能中点击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近半年的单位代扣代缴并截屏(截屏需体现申请人名字、收入项、近半年应补退税额以及操作单位名称)。如近半年月均收入不足办理标准,需提供近一年个人信息截屏。

  2)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员需提供:

  职称系列请参考: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1906/t20190606_87487.html

  a)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资质)证书或相当资质证书;

  b) 通过考试方式获得的职称证书,需提供《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网上查询考试结果的截屏;通过评审方式获得,需提供职称评审表;

  c) 近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在线下载。如近半年月均收入不足办理标准,需提供近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d) 单位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在代扣代缴项目栏的查询统计功能中点击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近半年的单位代扣代缴并截屏(截屏需体现申请人名字、近半年收入项、近半年应补退税额以及操作单位名称)。近半年月均收入不足办理标准,需提供近一年个人信息截屏。

  3) 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的获奖人需提供:

  a) 申请人相关奖项的获奖证书;

  b) 获奖相关材料。

  4) 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倍的人员需提供:

  a)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b) 近三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在线下载;

  c) 单位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在代扣代缴项目栏的查询统计功能中点击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近三年单位代扣代缴并截屏(截屏需体现申请人名字、收入项、应补退税额以及操作单位名称)。

  5) 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倍的人员需提供:

  a) 近三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在线下载;

  b) 单位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在代扣代缴项目栏的查询统计功能中点击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近三年单位代扣代缴并截屏(截屏需体现申请人名字、收入项、应补退税额以及操作单位名称)。

  6) 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其他专利授权或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需提供:

  a) 一项发明专利证书,或三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三项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或三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

  b) 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7) 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500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1000万元,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需提供:

  a) 增资协议(或投资协议);

  b) 验资报告(附银行回单);

  c) 若增资协议中无法体现企业股权结构,需提供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并加盖单位公章。

  8) 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需提供:

  a) 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并加盖公章;

  b) 单位近三年纳税证明:《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告知书的提供结果日期需为近两个月内、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各类附加费及保障金不纳入计算)。

  9) 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三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需提供:

  a) 近三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在线下载;

  b) 相关贡献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为北京市集体户口、学校临时户口的,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2.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需由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申请单位缴纳,不得由第三方代扣代缴;

  3.住房材料必须合理合法,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三) 工作居住证续签

  特别说明: 目前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限为3年,续签时限为系统中显示的证件失效日期前60日,经办人需登录单位系统为持证人申请证件续签,请持证人及经办人关注证件有效期,尽早办理续签业务,避免证件失效;证件有效期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单位需与持证人工作居住证系统关联单位相一致;

  1. 常规材料(所有申请单位均需提供)

  1)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

  2) 申请人持证期间的聘用合同原件(合同到期3个月以内需先做合同续签手续,符合申请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除外)。

  2. 按申请条件需提供材料(仅需提供其中一项即可)

  1) 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员需提供:

  a) 近三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在线下载;

  b) 单位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在代扣代缴项目栏的查询统计功能中点击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近三年的单位代扣代缴并截屏(截屏需体现申请人名字、收入项、应补退税额以及操作单位名称)。如持证人变更过聘用单位不方便截取,可用申报收入查询记录代替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此项材料。

  2) 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的获奖人仅需提供常规材料即可。

  3) 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倍的人员需提供:

  a)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b) 近三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在线下载;

  c) 单位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在代扣代缴项目栏的查询统计功能中点击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近三年单位代扣代缴并截屏(截屏需体现申请人名字、收入项、应补退税额以及操作单位名称)。如持证人变更过聘用单位不方便截取,可用申报收入查询记录代替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此项材料。

  4) 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倍的人员需提供:

  a) 近三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在线下载;

  b) 单位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在代扣代缴项目栏的查询统计功能中点击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近三年单位代扣代缴并截屏(截屏需体现申请人名字、收入项、应补退税额以及操作单位名称)。如持证人变更过聘用单位不方便截取,可用申报收入查询记录代替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此项材料。

  5) 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其他专利授权或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仅需提供常规材料即可;

  6) 以投融资或单位纳税为条件申请的需提供:

  a) 持证期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500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1000万元,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仅需提供常规材料即可;

  b) 持证期间平均每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单位近三年纳税证明:《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告知书的提供结果日期需为近两个月内、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各类附加费及保障金不纳入计算)

  7) 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3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需提供:

  a) 近三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在线下载;

  b) 相关贡献证明材料。

  (四) 聘用单位变更

  特别说明:持证人离职,原用人单位应在持证人离职之日起60日内在系统中与该员工解除关联(离职日期以离职证明记载或劳动合同期满当日为准,并与社保缴费记录相一致)。解除关联后,证件处于挂起状态,此期间证件是否影响使用,请咨询各用证部门。新用人单位应符合丰台区工作居住证办理权限条件,并在持证人证件有效期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经主管部门核准后,证件恢复正常状态。

  1. 需提供材料

  1) 现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 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需注明在职时间及离职日期);

  3) 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

  (五) 证件业务信息变更(随往人员变更)

  申请人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申请随往,需提供:

  1) 一方结婚证书原件;

  2)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 子女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

  4) 若申请人离异,子女抚养权归申请人一方的需出具:离婚证、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5) 随往子女系未婚生育的,提供子女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证明其与申请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

  (六) 个人基础信息变更

  证件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户籍所在地、姓名、民族、性别、居住地址、婚姻状况等,可申请基础信息变更。需提交材料:

  1. 居住地址变更

  需提供材料(仅需提供其中一项即可)

  1) 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

  2) 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原件;

  3) 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原件,以及3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以及3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

  4) 在中介租住房屋的:提供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以及尚有3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

  5) 个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6) 居住单位提供房屋的:产权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非单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 居住亲友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和双方身份证原件。

  2. 其他信息变更

  1) 身份证号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凭证;

  2) 户籍地、姓名、民族、性别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的原件;

  3) 婚姻状况变更: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附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七) 单位主管部门变更

  与单位开通办理权限材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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