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0-17 10:27:14 阅读量:人
北京职业技能栏目为您分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今年6月发布了《北京市高层次 急需紧缺 特殊特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这是为了能够为进一步优化职称评审工作,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特艺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根据《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0号)精神所印发的,详细内容来看下文!
北京市高层次 急需紧缺 特殊特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0号)精神,为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特艺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坚持“破四唯”“立新标”,进一步优化评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注重业内、社会和市场认可,遵循“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原则,把发现人才、评价人才、使用人才结合起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三条 申报人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与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者或在本市高精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颠覆性技术创新、解决卡脖子问题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取得《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急需紧缺清单中职业资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化专业人才。
(三)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本市保留传承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难以用硬性条件衡量,具有绝招、绝技、绝活的身怀特殊技艺的专业人才。
(四)其他特别优秀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申报实行“3+1”举荐制,申报人在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举荐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之一举荐: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名举荐。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才,由职业资格相关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实名举荐。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才,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实名举荐。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人才,由市、区人事人才主管部门负责人实名举荐。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北京市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特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相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考核认定委员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申报人的专业和数量,考核认定委员会可下设考核认定小组,由3至5名业内专家组成。
第七条 考核认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
申报人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含业绩成果佐证材料和举荐材料(见附件)。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履职情况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并提交评审服务机构。
自由职业者可由行业协会、学会或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公示和推荐。
(二)资格审核
评审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审服务机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
(三)考核认定
考核认定小组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果和业绩贡献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议意见,作为考核认定委员会评议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考核认定会议由考核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考核认定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审阅情况和评议意见充分讨论,结合举荐人意见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获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四)验收公示
考核认定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验收,对考核认定和验收通过的申报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的除外。
(五)发放证书
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电子职称证书。
第八条 经考核认定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正高级可破格聘用在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可破格聘用在五、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九条 考核认定会议实行封闭管理,专家名单、会议材料等不得对外公布。考核认定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考核认定工作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伪造业绩成果和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举荐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对把关不严、未能尽责、存在严重失实的举荐专家,实行退出机制;对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举荐人才未评审通过的举荐专家,不作负面评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地址: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306/t20230614_3134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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