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14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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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为各类优秀人才在京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和保障,切实解决人才后顾之忧,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京组通〔2019〕9号),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和驻区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制定《石景山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国内外埠人才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工作。
第二章 申办要求
第三条 申请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
(二)符合本行政区域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且经营状况和单位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五)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
(六) 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或者近三年累计纳税额60万元(含)以上(不含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申请人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在申请单位连续聘用满一年(含)以上,近6个月每月应税收入达到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5倍(含)以上,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个人所得税缴纳单位为同一单位,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一)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三)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的获奖人;
(四)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倍的人员;
(五)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倍的人员;
(六)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其他专利授权或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七)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500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
(八)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3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纳税额度)。
第五条 经集体研究,按程序推荐并经市人才工作局批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章 办理数量
第六条 工作居住证办理数量实行年度统筹、总量调控。
第七条 在保持原有办证规模的基础上,每年适度增加办证数量,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重点支持以下单位:
(一)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社会贡献多、信用良好的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
(三)经济社会效益良好、产业整合能力强的重点金融机构;
(四)承担基础民生保障和重大科研任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五)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国内外知名的“猎头”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
(六)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国际组织、跨国集团或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在京分支机构;
(七)本行政区域按程序推荐且经市人才工作局批准的单位。
第四章 核准时限
第八条 工作居住证核准时限为15个工作日。核准后工作居住证申请人可自行在线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作为享受相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第九条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可通过“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匹配确认,信息一致方为有效。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条 首次办理工作居住证,3年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办理条件的,不再进行续签,其证件有效期自动延续。延续时间以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证件有效期内,持证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持证人离职之日起5日内在系统内申请证件注销,注销后60日内,如持证人未做单位变更或延期手续的,证件将会失效。对于持证人已离职而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注销的,按用人单位虚假申报处理。
第十二条 持证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证件注销。新用人单位应在离职之日起60日内及时办理单位变更手续,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单位变更的,持证人应在离职之日起60日内及时登录系统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从离职之日起计算,最长为180日,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件将会失效。
第十三条 取消工作居住证年检要求。
第六章 职责划分
第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工作居住证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本区域内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作居住证申请。根据全市禁止和限制目录、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等“负面”和“正面”清单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市人才工作局统一制定的标准和条件内开展工作居住证核准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单位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送,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要加强工作居住证相关政策的落实,对持证人实行自申请到注销(或变更)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负责向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同时熟悉工作居住证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因个人原因造成证件失效、过期等问题,由持证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工作居住证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办理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确保责任层层压实。
第十八条 市人才工作局、本行政区域工作居住证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抽查、检查和自查,及时清理无效证件,维护正常办理秩序。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处罚:
(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的人员办理工作居住证业务的;
(二)不认真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申请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申请人或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视情给予用人单位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视情给予申请人等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注销工作居住证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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