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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积分落户细则详解:积分指标认定标准及加分规则

来源:北京积分落户网 发布时间:2022-07-18 15:03:32 阅读量:

  积分落户细则频道为您分享北京积分落户细则详解,详细解读介绍北京积分落户各项指标认定标准以及加分情况,本文还罗列出北京积分落户条件,跟随小编来看你符合不。
  
北京积分落户细则详解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北京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本市居住证;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4.无刑事犯罪记录。

  下面我们来看看北京积分落户细则详解,看看各项指标加分该如何认定:

  1.合法稳定就业

  指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就业,且实际就业地在北京市内。

  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以申请人在京正常累计缴纳最多的险种月数除以12计算,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北京就业指导>>

  2.合法稳定住所

  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

  2020年7月16日(不含)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2020年7月16日(含)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连续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1分积;连续居住本人、配偶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0.5分积。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同一时间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不重复计算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3.教育背景

  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外学历学位。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分别比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赋分规则,自毕业日期起往前扣除相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

  →学历提升>>

  4.职住区域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

  上述情况分别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确定积分,不足12个月不积分,最高加12分。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居住地以申请人自有住所所在行政区域判断。

  申报本项指标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5.创新创业

  1.在科技、文化领域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

科技领域
序号 奖项名称 可以积分人员 奖项
分值
备注
1 国家自然科学奖 一等奖 所有完成人 12分  
    二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12分  
      重要完成人(第4-5完成人) 10分  
2 国家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 所有完成人 12分  
    二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12分  
      重要完成人(第4-6完成人) 10分  
3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特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15完成人) 12分  
      重要完成人(第16-30完成人) 11分  
      其他完成人(第31-50完成人) 10分  
    一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5完成人) 12分  
      重要完成人(第6-10完成人) 11分  
      其他完成人(第11-15完成人) 10分  
    二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10分  
      重要完成人(第4-6完成人) 9分  
      其他完成人(第7-10完成人) 8分  
4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 获奖者 6分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 获奖者 6分  
    重大创新奖 核心完成人(第1-6完成人) 6分  
      重要完成人(第7-20完成人) 5分  
    特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12完成人) 6分  
      重要完成人(第13-30完成人) 5分  
    一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6完成人) 6分  
      重要完成人(第7-15完成人) 5分  
    二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4完成人) 6分  
      重要完成人(第5-10完成人) 5分  
    三等奖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5分  
      重要完成人(第4-6完成人) 4分  
文化领域
序号 奖项名称 可以积分人员 奖项
分值
备注
5 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电影、电视剧、戏剧 编剧、导演、主演 12分 通过本市或在京中央单位申报并获奖的作品,相关主创人员可获得加分。
    广播剧 编剧、导演、演播者    
    歌曲 作词、作曲、演唱    
    图书 作者、责任编辑    
6 中国新闻类国家级大奖 中国新闻奖 特别奖、一等奖 获奖人员 12分 通过本市或在京中央新闻单位申报,并荣获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的获奖人员,可获得加分。
      二等奖   9分  
      三等奖   6分  
    长江韬奋奖 获奖人员 12分  
7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特等奖、一等奖 获奖人员 6分  
    二等奖   4分  
8 北京市文学艺术奖 电影、电视剧、戏剧 编剧、导演、主演 6分  
    动画片 编剧、导演    
    广播剧 编剧、导演、演播者    
    音乐 作词、作曲、演唱    
    文学 作者、责任编辑    
    其他艺术类 美术、书法、摄影 作者 6分  
      民间文艺 作者(表演类民间艺术:主演)    
      舞蹈、曲艺、杂技 编导、主演    
9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 获奖人员 6分  
10 北京新闻奖 一等奖 获奖人员 6分  
    二等奖   4分  
    三等奖   2分  
 

  2.在科技、人社和文化领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积分。

序号 奖项名称 获奖
时间
可以积分人员 奖项
分值
备注
1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工商联指导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 一等奖 2012年起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获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核心团队成员,且申报前一个自然年度个人所得税实缴额达3.5万元(含)以上 12分 申请人及所在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PDF格式):
参赛项目获奖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花名册和核心团队人员花名册(法人如发生变更,需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材料)。
    二等奖     9分  
    三等奖     6分  
2 市科委指导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地区总决赛暨中国∙北京创新创业大赛(季)总决赛和行业决赛 一等奖 2015年起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获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核心团队成员,且申报前一个自然年度个人所得税实缴额达3.5万元(含)以上 6分  
    二等奖     4分  
    三等奖     2分  
3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以国家队名义参加的由世界技能组织举办的世界技能大赛 2011年起 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奖牌的选手 12分  
4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1名 2011年起 获得决赛前10名的选手 12分  
    第2-3名     10分  
    第4-5名     8分  
    第6-7名     6分  
    第8-10名     4分  
5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全市性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1名 2011年起 获得决赛前10名的选手 6分  
    第2-3名     4分  
    第4-5名     3分  
    第6-7名     2分  
    第8-10名     1分  
6 北京文化创意大赛(原“北京市文化创意创新创业大赛”) 一等奖   获得北京文化创意大赛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的企业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 6分  
    二等奖     4分  
    三等奖     3分  
    单项奖     2分  
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主办的“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决赛(主体赛) 一等奖 2020年起 获奖项目第一创始人 12分 1.获奖项目第一创始人(唯一)需与参赛时填报的项目第一创始人一致。
2.获奖项目所属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3.在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申请人,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加分。

序号 企业或机构(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积分条件 对应指标选项满足条件 分值 备注
1 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文〔2016〕32号)要求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近3年累计获得经备案的投资机构投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个自然年度,且当年持股比例不低于10%。 申请人所在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4000万元(含)以上股权类现金融资 6分 (一)申请人及所在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PDF格式):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企业信用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拟申请积分落户的就业人持股信息等,加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
3.企业近3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入股协议/增资协议、审计报告、投资资金银行进账单、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公告等复印件。银行进账单需标注以“入资款”“投资款”入账,需明确标注出资金额和出资、实缴时间,审计报告需附实收资本明细的财务报表附注;
4.投资机构取得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备案通知,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复印件;   
5.期间企业类型发生变更的,按照不同时间段分段提交材料。
(二)申请人在多企业同时持股,加分不累计。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

  6.纳税

  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年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0”。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

  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被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罚款),每条记录减12分。

  7.年龄

  年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年龄计算时间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月1日。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45周岁以上不超过46周岁的,加16分;46周岁以上不超过47周岁的,加12分;47周岁以上不超过48周岁的,加8分;48周岁以上不超过49周岁的,加4分。49周岁以上不加分。

  8.荣誉表彰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9.守法记录

  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是指以本市公安机关为行为主体,对各类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次数以市公安局记录为准。

  注意:除专门明确的截止时间外,本章中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教育背景指标、职住区域指标、创新创业指标、荣誉表彰指标的计算均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以上就是北京积分落户细则详解:积分指标认定标准及加分规则全部内容。积分落户细则频道为您提供北京积分落户细则,北京积分落户细则详解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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