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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北京积分落户网 发布时间:2020-10-19 16:43:18 阅读量:

  新版《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做好政策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梳理总结积分落户政策试行情况基础上,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北京超大型城市特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诉求,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6月12日。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做好本市积分落户工作,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牵头开展联动核察。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积分落户工作统筹协调。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积分落户指标审核、信访及落户办理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将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积分指标的审核及政策咨询等工作。上述各部门共同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四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第五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该用人单位应在京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确认完后,申请人可填报提交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在申报阶段内,申请人可修改所填报的积分指标信息、查看指标审核结果、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发起复查并查看复查结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积分指标信息进行核查。

  第七条 对部分指标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比对核查或对核查结果有异议需要发起复查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系统内上传相关凭证材料。相关部门将视需要在审核过程中或取得落户资格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查验或组织开展联动核察。

  第八条 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申请人可查看本人所填报的各项积分指标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该阶段依托系统提出申诉。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

  第九条 在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本人best终积分及排名。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口调控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落户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确定年度落户人员,落户规模和落户人员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落户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7 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及各项指标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得年度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京落户手续,落户资格保留 2 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一条 经公示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以及与随迁子女有关的申请人婚姻凭证。随迁子女系2016 年 1 月1 日(不含)以前生育一孩、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育第二孩,或 2016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生育两孩以内的,可不提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模板见附件 1)。上述材料经区指定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经核察发现问题的,取消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通过后,可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函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落户后应依法注销《北京市居住证》。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的自管公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虽无合法产权住房,但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第十三条 经核察取消积分落户资格,或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第三章 指标解释

  第十四条 资格条件解释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一般应为男 60 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 50 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 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7 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7 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 5 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第十五条 积分指标解释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指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就业,且实际就业地在北京市内。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积 3 分。具体年限从 1998 年 7 月 1 日起,以申请人在京正常累计缴纳best多的险种月数除以 12 计算,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该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本细则发布之日(不含)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本细则发布之日(含)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连续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 1 分积;连续居住本人、配偶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0.5 分积。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 12,即为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同一时间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不重复计算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三)教育背景指标: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外学历学位。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分别比照合法稳

  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赋分规则,自毕业日期起往前扣除相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

  (四)职住区域指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每满 1 年积 2 分;同时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 1 年积 3 分。上述情况分别累计 12 个月按满 1 年确定积分,不足 12 个月不积分,best高加 12 分。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居住地以申请人自有住所所在行政区域判断。申报本项指标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 月,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须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五)创新创业指标:

  1.在科技、文化领域获得nl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

  2.在科技、人社和文化领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nl或有关部门认可的world-class奖项,或获得本市市级奖项的申请人,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 3)

  3.在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10%的申请人,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积分。(具体标准见附件 3)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best高分。

  (六)纳税指标:

  1.近 3 年连续纳税:指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 3 个自然年度。

  2.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年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加 6 分:指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 3 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年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19 年 1 月 1 日以前,不含 1 月 1 日)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2019 年1 月 1 日以后,含 1 月 1 日)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万元及以上,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

  3.涉税违法行为: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 5 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被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罚款)。每条记录减 12 分。

  (七)年龄指标:年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年龄计算时间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 1 月 1 日。申请人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的,加 20 分;45 周岁以上不超过 46 周岁的,加 16分;46 周岁以上不超过 47 周岁的,加 12 分;47 周岁以上不超过 48 周岁的,加 8 分;48 周岁以上不超过 49 周岁的,加 4分。49 周岁以上不加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

  市民荣誉称号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

  (九)守法记录指标: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 5 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是指以本市公安机关为行为主体,对各类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次数以市公安局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 除专门明确的截止时间外,本章中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教育背景指标、职住区域指标、创新创业指标、荣誉表彰指标、守法记录指标的计算均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

  第四章 失信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确保所填报指标信息真实准确,并共同对填报指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 5 年内的

  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并迁回调京前户籍所在地。对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 5 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相关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严重失信信息是指: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过程中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做出承诺的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落户手续办理前,发现申请人曾因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终止其积分落户办理程序,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应予取消。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本操作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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